——以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为例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与刘某合伙于2018年五六月份,通过网络介绍杨某、王某从事卖淫活动200余次,从嫖资中分成,非法获利26120元。
我所接受董某家属委托,指派律师刘春光、张海明为其辩护。
律师意见
根据控方指控,辩护律师初步判断董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过查阅案卷资料、会见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控方指控董某介绍卖淫的次数以及非法获利金额证据比较薄弱,决定从介绍卖淫次数以及非法获利数额为突破口做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董某每次介绍卖淫的行为都必须有嫖客给卖淫女的转账记录、卖淫女与董某之间的嫖资分成转账记录以及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印证,三份证据缺一不可。通过庭审质证与答辩,最终确定董某、刘某通过网络介绍杨某、王某向55人提供卖淫活动63次,非法获利81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董某、刘某通过网络介绍杨某、王某向55人提供卖淫活动63次,非法获利8120元,判决董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
办案心得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董某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再提起上诉。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成功使当事人获得从轻判罚,当事人及家属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我所律师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当事人董某通过本次判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早日回归社会。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