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宣某受好友之托,担任尹某在河北定兴县设立的**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开设账户、刻印法定代表人姓名章。账户网银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均由尹某控制。后,尹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捕。因**公司与众多受害者签订的合同中均存在宣某的印章,宣某被认定系尹某犯罪团伙的成员被刑事拘留。宣某之妻委托我所刘春光 齐俊港律师作为宣某的辩护人。
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以后,我所刘春光 齐俊港律师赶往河北定兴看守所多次会见宣某,详细了解了宣某并未实际参与尹某组织的犯罪团伙,其本人仅是作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为**担保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情况。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春光 齐俊港律师复制全案卷宗,在深入分析案卷材料以后,提出了宣某无罪的法律意见,核心理由是宣某在本案中无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我所刘春光、齐俊港律师将法律意见递交承办检察官,并与之当面沟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定兴县人民检察院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宣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发生在全国特别是河北境内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殊时期。已有众多案件的大批犯罪嫌疑人被科以严刑。本案受害人数量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均已无法追回,当地司法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分析案卷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宣某应属无罪。但是其存在诸多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加之社会形势严峻,本案走势对宣某极为不利。我所刘春光 齐俊港律师认为,务必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有效辩护。遂多次前往河北定兴、保定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于宣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及地位上与检察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出发,结合其参与实施的客观行为,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意见,并及时递交承办检察官,最终使得本案有了一个公正、圆满的结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齐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