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村委会书记,在其任职期间,与村主任韩某、财务人员李某共同侵占集体资金102000余元。事发后,被检察机关以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我所邵兆井、杨恒律师接受王某委托,依法为其辩护。
辩护观点
辩护律师接手此刑事案件后,首先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侵占的数额是否正确。在多次询问王某、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后,对本案的罪名公诉机关指控属实。但辩护律师发现其中有三笔资金系案外人为被告人送的“好处费”,并非集体资金,该费用不应作为被告人侵占的数额计算。
其次,辩护律师审查减轻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和证据。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虽然涉嫌犯罪,但其主观恶性小,与一般的利用职权的职务侵占罪有明显不同。案件的事实情况是王某为了村里修公路,给自己“发工资”,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告人在事发后积极退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对辩护律师提出“好处费”不应计算在侵占数额内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且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自首、积极退赔侵占款,并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
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中,应首先审查公诉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在罪名无异议后,应审查指控的数额是否正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审查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正确,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是否正确,最终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邵兆井、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