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某日,赵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齐某某在滨城区某烧烤店饮酒时,因王某某、刘某、顾某等人因说话声音高低问题产生摩擦。随后赵某无故指责王某某、刘某等人,双方遂发生争执,后刘某某、赵某、李某某、李某、齐某某持马扎、啤酒瓶对刘某、顾某、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顾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律师意见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后,认为:一、本案属于孤立案件,与其他案件无关联,不应该定性为涉恶案件,定性不当;二、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等人的处罚;三、被告人具有自首;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鉴于以上情节如能取得受害人谅解,判决缓刑应该没有悬念。
诉讼经过
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某等人行为符合涉恶案件规定,由涉黑专案小组办理并对涉案人员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某等人予以批准逮捕。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当日予以释放。
办案分析
案件发生在打黑除恶斗争伊始,案发当天公安局出动50名特警抓捕,随后在打黑网站予以公布,本案属于重点打击案件。辩护律师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并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最终将本案确定为普通寻衅滋事案件,加之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最终使得本案有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延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