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赵某某、宋某某、陈某某、宋某预谋抢劫孙某某财物。12月某日在赵某某的指引下,宋某某、陈某某、宋某佯装嫖客将孙某某租房处房门叫开,三人强行进入屋内,持胶带捆绑孙某某手腕,封住孙某某口、眼,现场抢劫了孙某某手机。后将孙某某强行拖拽上车带至滨州市殡仪馆附近,其间,赵某某持弹簧刀威胁孙某某索要了微信及支付宝密码后因钱少未当场劫取。后逼迫孙某某向丈夫付某某索要3.7万余元,付某某接电话发觉异常后故意将两张余额分别为92.05元、147.67元的农信社银行卡交于宋某某,并告知银行卡号密码,并随即赶至北镇派出所报警。后赵某某等人至ATM机取钱时发现卡内钱少,再次恐吓、威胁孙某某与付某某联系索要钱财,等待付某某前来交付钱财时,民警将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当场抓获。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的事实。
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后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二、本案属于普通抢劫而非入室抢劫;三、本案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既遂;四、赵某某虽然逃离抓捕,但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应属于自首;五、赵某某虽然有前科但不属于累犯,只能加重量刑的10%刑罚;六、赵某某几人虽然持凶器威胁受害人,但是没有对受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如辩护观点被采纳,赵某某的量刑非但不会在十年以上,很可能在三年--五年之间处刑。
诉讼经过
赵某某因涉嫌绑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执行被逮捕,检察院起诉书以赵某某涉嫌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辩护观点,对赵某某以普通抢劫罪定罪量刑,并未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罚。
办案分析
本案公安机关立案案由为绑架罪,实际绑架受害人发生在室内,现场使用了暴力控制受害人,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相威胁,抢劫手机获知了微信、支付宝密码及抢得银行卡两张,获知银行卡密码,只因为钱少未当场劫取。辩护关键在于提出本案属于普通抢劫罪非绑架罪,大胆提出普通抢劫罪未遂辩护观点,使本案定性量刑均在较低刑位量刑,最终取得成功辩护。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延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