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宫某与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位于金廷公馆,2015年10月23日该房屋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宋某某,该房屋已符合交房手续,金廷公馆开发商向被告宋某某送达了交房通知。2017年4月6日,原告宫某同被告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宫某购买被告宋某某位于金廷公馆房屋,价款共计790000元。原告宫某按合同约定缴纳房款740000万,后被告宋某某因房屋价款上涨据不履行合同。2017年8月原告宫某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其诉讼请求无法实现而被迫撤诉。

后原告宫某委托我方代理该案,重新进行诉讼。接受案件后,经过仔细分析原告宫某第一次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原因是涉案房屋只办理了预告登记,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无法直接变更为原告宫某,只有被告宋某某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后,才可以主张办理过户手续。故第二次起诉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宫某交付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宫某交付涉案房屋。

    案件评析

    案件胜诉与否,与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实际履行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在现阶段根本无法实现或者该诉讼请求已另一事件的成立为前提,那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故对案件应当从整体上来衡量,不能想当然的轻易提出诉讼请求。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