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甲实业有限公司是某灯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被告乙灯饰电器厂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与原告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辩称其是从某配件厂购买配件回厂组装台灯不构成侵权,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的辩解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其库存侵权产品;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此后,原告甲公司又对丙灯饰厂提起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后经原、被告庭外和解结案,原告获赔人民币5万元。
办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思路
(一)首先确认该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三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综上,对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的企业来说,外观包装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企业要“俘获”消费者,占领市场优势,就要在这方面做文章,但切记,在使生产、销售的产品跟上消费者日益变化需求的同时,一定主要注意防范知识产权侵权,做好法律防范工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