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成功变更抚养权案例

    基本案情

   白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13年8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黄(2011年2月28日出生)由黄某抚养,白某不支付抚养费。协议离婚后,因黄某及其父母忙于生意,把年仅两岁多的小黄送到幼儿园,晚上再交给黄某80多岁的奶奶照看,小黄经常生病,需家长参与的家庭作业都是空着。白某每次探视孩子,孩子都哭着抱紧妈妈不放手,白某心如刀割,遂与黄某协商小黄由白某抚养,但黄某坚决不同意。2013年11月份,小黄因感冒发烧引起急性肺炎,白某带小黄住院治疗并通知黄某,但黄某仅支付2000元住院费后就再没出现。小黄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白某直接接回娘家抚养直至2016年6月,眼看小黄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为让孩子就读个好的学校,也为方便给孩子购买保险,白某多次找黄某协商变更抚养权无果,遂委托我所郭学敏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黄由自己抚养、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小黄年满18周岁,。

    争议焦点

    抚养权变更是否具备法定事由。
    裁判结果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黄某仍坚持不同意变更小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黄的抚养权在黄某处,但黄某并未对年幼的小黄尽到抚养义务,且在离婚后小黄一直由白某抚养,白某及其家人对小黄照顾的无微不至,小黄无论是身心成长还是教育学习,白某均为小黄提供了最好的环境和条件,据此判决婚生子小黄由白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小黄抚养费600元,直至小黄满18周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办案心得

    当今社会年轻人的离婚率很高,且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这样势必造成众多幼儿的抚养出现问题。小黄抚养权变更一案的承办法官在处理变更小黄抚养权问题时非常慎重,对白某提交的证据及其代理人代理意见一方面表示认同,另一方面又感觉不是法定的变更理由。起诉时小黄才六岁多点,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征询孩子意见的年龄,但六岁的小黄应该完全具备对自己父母的识辨能力,为了进一步印证白某证据的真实性及代理律师代理意见的合理性,本代理人多次找法官沟通,最终,法官采纳本代理人的建议,在庭下拿了几张黄某的照片让小黄辨认,小黄表示不认识这个叔叔;小黄的辨认和本代理人当庭提交的小黄所在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及小黄班主任老师的证人证言、幼儿园管理费缴费转账单据等证据,可以综合证实黄某从未去幼儿园接送看望过小黄,黄某及其家人也从未向幼儿园打电话询问过小黄的情况,小黄在幼儿园的所有费用都是白某支付的。在此种情况下,法官从小黄的实际生活出发,为小黄有个更好更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状态,有个更利于小黄健康成长的环境,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白某变更小黄抚养权的诉求。此案告诉我们:1、对于一些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案件,当我们实在找不到法定事由支持我们的诉求时,我们可以试着从未成年人的实际身心需求出发,用事实和情理来让法官感受支持原告诉求,虽无法定变更事由,但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才是真正对孩子负责、真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孩子的切身利益;2、父母对孩子的爱,不是挂在嘴上说说就行,爱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行为能力的孩子,不是你给他足够的钱就是爱,也不是你随便找个人照顾他就是爱,爱是陪伴,是沟通、是交流,是让孩子有足够的安全感,让孩子有个快乐稳定的生活状态;3、不论是代理律师还是承办法官,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都要从孩子的实际身心需求考虑,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灵活适用法律规定,真正让法律为孩子的身心健康护航!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郭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