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之夫吕某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某日晚,吕某上班时突发疾病,回家休息并配以药物治疗,服药后症状加重,遂入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第二日凌晨四时死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十日内,某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交申请,申请认定工伤。后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件评析
我们认为吕某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后续
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书生效后重新作出认定书,认定吕某某死亡为工伤。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樊延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