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行政诉讼这类民告官的官司,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多以败诉结案。近日,本承办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将某区工商局诉至法院。
张某为A公司股东,于2016年退出A公司管理,并将持有股权转让给李某。后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时持自制委托书办理了公司减资手续并予登记。张某得知后诉请要求确认登记违法并撤销登记。
律师意见
经与张某沟通并阅看相关证据,得知办理工商登记经办人为原公司财务人员,持非张某签字的委托书办理了减资登记。工商局抗辩称其变更程序形式合法,局工作人员根据法定程序进行了形式审查,对文件真实与否不具有审查义务,假设登记错误也不能变更。庭后经笔迹鉴定确认:委托书签字非张某所签,登记存在错误,工商局仍不同意撤销或变更登记,认为应对经办人小王给予罚款处罚。
裁判结果
该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工商局变更违法。
办案心得
管理和服务是政府机关的两项基础职能,不能让管理跑的快,服务拖后腿。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管理更加便利,但机械地以罚代管、以管代服务的职能方式只会让政府权力集中,民主架空。服务型政府的创建应当至少以不给人民添堵、添乱为前提,为人民服务不是口号,而是勇于担当。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邱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