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成功改变案件定性的一起辩护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王某某因涉嫌在某洗浴中心内组织卖淫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组织卖淫罪。2018年3月20日,王某某家属委托我所刘春光、张海明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经过会见,辩护律师了解到,涉案洗浴中心共上下两层,一楼提供正常的洗浴按摩服务,二楼提供非法卖淫服务。王某某是涉案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并负责前台财务工作。
律师意见
深入分析案情之后,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律师积极同侦查人员沟通并出具了《律师意见书》。辩护律师的核心理由是:虽然王某某是涉案洗浴中心的管理人员并负责前台财务,但是其并非直接管理本案的涉案人员及卖淫小姐,其管理的范围仅限于洗浴中心一楼的工作人员及营业活动;另外,其明知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活动,仍在负责前台收银工作时帮助组织者收取嫖资,其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特征,应当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王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移交起诉。
案件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审前辩护的权利,那么辩护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穷尽一切辩护手段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随着刑事辩护实践的不断推进,辩护前移已经成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辩护工作前移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未来的走向。特别是一些案情较为轻微或者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前移有时甚至可以起到意向不到的结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采取辩护前移的方法,在侦查阶段即成功改变案件定性,由重罪变轻罪,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很好的维护了当时的权益。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