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报废的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死亡。李某因驾驶的车辆无保险,怕承担赔偿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几天后获知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在巨大的愧疚感驱使下,李某主动到交警队投案自首,当日被刑拘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后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父亲申请了法律援助,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莫同所郭学敏律师为被告人李某进行辩护。
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卷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受害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本身对事故发生有过错。
四、被告人李某是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已获受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裁判意见
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对本案进行宣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未采取任何措施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按法律规定量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并应从重处罚。由于肇事车辆无保险,而李某家境又特别贫困,受害人损失赔偿没有保障,此种情况下,辩护人只得给被告人家属做思想工作,积极筹钱赔偿受害人,并多次与受害人亲属沟通,同时请求承办法官做协调工作,最终感化了受害人亲属,在被告人家属仅仅赔付受害人亲属11万元的情况下,受害人亲属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加之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郭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