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黑社会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09-2015年期间,朐某在王某某成立的黑社会组织公司上班,王某某涉嫌很多起违法犯罪朐某均不同程度参与其中。发生在2014夏天的敲诈勒索罪,王某某与李某某在车上约会被李某某丈夫现场捉住,怀疑车上有定位逐令朐某寻找安装GPS人并将受害人朱某某骗至某处,并纠集包括朐某在内的多人强行勒索朱某某钱财五万元。发生在2012年某月村内寻衅滋事罪,王某某亲属与邻居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某随纠集包括朐某在内的几人,采用泼油漆,摆花圈、泼大粪方式威胁受害人,其中朐某参与了购买油漆、泼油漆行为。发生在2010某月公司寻衅滋事罪,王某某因与合伙人财务发生纠纷,命令朐某开车带领十几名老太太和几辆工程车将受害人大门堵门好几天,随后受害人报警处理。发生在2014年某月非法拘禁,王某某因与公司股东发生矛盾,纠集包括朐某在内的十几名涉黑人员将受害人从江苏强行带回,以对账名义强行拘禁受害人达三天之久,随后受害人的哥哥报警处理。其中发生在2013年某月非法拘禁罪,王某某因与合伙人发生纠纷,随纠集包括朐某在内近十人到东营将受害人强行带回公司拘禁数天,后问题解决将受害人放走。

    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办案人员沟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朐某后提出以下的法律意见:一、本案朐某虽涉嫌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但在该组织中作用较小,应在三年以下处罚;二、本案朐某虽然参与了敲诈勒索,但是事前不知情,只是将受害人带至现场,事后也没有获得非法收入,此项罪名应该不成立;三、本案朐某虽然参与了寻衅滋事行为,其只是将老太太用车拉倒现场,没有指挥如何堵门,中午只是购买了水和食物,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四、本案朐某是否参与了2013年非法拘禁受害人行为,目前只有两个证人予以证实,证据明显不足;五、本案朐某参与2014年的非法拘禁罪,其起的作用较小应该认定为从犯;六、本案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立功;七、本案朐某接到公安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符合自首法律要件;八、本案的朐某属于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鉴于以上法定情节王延波律师认为如果以上八项辩护意见被采纳,朐某因涉嫌黑社会犯罪虽然不能判决缓刑,但是量刑三年以下可能性较大。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认为朐某参与王某某黑社会组织符合涉黑案件规定,由涉黑专案小组办理并对其刑事拘留,随后检察院以涉黑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其予以批准逮捕。案件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辩护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将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其中之一的非法拘禁罪予以不起诉处理,只以涉黑和非法拘禁罪两起犯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最终虽然判决朐某行为构成参与黑社会组织罪、非法拘禁罪,但是对涉黑犯罪的量刑只有六个月、非法拘禁罪量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办案分析

    通过本案审理判决,辩护人认为涉黑案件有如下特点:一、涉黑案件并不会一律严判,对于作用较小人员是可以取得较轻量刑结果的;二、涉黑案件中因为犯罪次数较多,人员较多,并不是每一起犯罪证据都很充分,反而是有某几项 犯罪证据可能不足,这时需要辩护人对犯罪证据不足罪名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三、涉黑案件中犯罪材料很多,动辄上百份卷宗,其中可能有当事人检举他人犯罪证据,分析证据材料后大胆提出立功辩护观点;四、涉黑案件判决会更科学合理,所以辩护人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及省高院出台量刑细则对案件量刑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涉黑案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非常重要。本案辩护人在完全研究案件卷宗基础上提出证据不足和量刑方面的辩护观点,最终被法院基本采纳予以采纳,最终为当事人剔除罪名,量刑方面均起到重大作用。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