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金河工贸有限公司是由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破产企业,该公司设立于1999年7月28日。经营后期企业面临经营僵局、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债务缠身,现有资产无法清偿债务,最终于2017年5月经企业职工的申请,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其破产并依法指定我所作为其管理人。
经管理人对财务、债务、资产等的全面接管和了解,该公司自2015年期间已不再实际经营,企业现有有价值财产较少且面临已设定抵押权负担。管理人对抵押财产债权金额、职工权益金额、社保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进行了详细的核算,制定了关于本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报债权人会议决议。
滨州市金河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0月18日,在滨城区人民法院顺利召开。并作了执行职务报告、提请人民法院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会后,管理人团队将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勤勉尽责,严格按照《破产管理法》规定的顺序对破产财产予以分配,也恳请债权人及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