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原告甲公司起诉被告1乙公司、被告2丙公司,要求被告1支付货款,被告2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诉称:2015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1、2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1向原告购买电子提花机,数量为12台,单价7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设备后,被告1一直未付款,因被告2在合同“打包商”处加盖公章,原告遂要求被告1支付货款,被告2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通过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被告2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的被告2是本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收到法院传票后,公司向我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过证据材料后,发现原告起诉被告2的理据是被告2在合同“打包商”处加盖公章,认为被告2是作为被告1的履约担保人,因此要求被告2承担担保责任。“打包商”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结合《产品销售合同》,被告2除在“打包商”处加盖公章外,合同中无任何被告2的权利义务规定,合同明确买受人为被告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2也未接收货物,未从合同中享受权益。关于第三方在合同中的签字、盖章行为的定性,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无证据证实他人有担保意思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其承担担保保证责任。庭审中,本律师阐明上述观点,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2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是企业最常见的纠纷,妥善处理纠纷,对企业良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日常活动中,应对谨慎审查合同内容,不论事件难易、合同数额、双方关系,均建议咨询律师,由律师进行把关。同时,企业因建立起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的不重视,可能会导致诉累,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见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