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3日委托人张某向赵某购买住房一套,约定总价款813000元,如一方违约需按照房款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张某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信息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及房屋评估费共计25000元,支付给赵某定金20000元。最终赵某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违约方赵某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813000元。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违约方赵某提出违约金是否高于实际损失,应由原告方举证证明,承办法官也对此有所倾向,那么,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由谁举证成为本案的焦点。
律师意见
针对该争议焦点问题,首先要找出支持我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本案中,我们举证证实了因本案已交付20000元定金及25000元服务费用,同时提交58同城网房价走势图,证实因被告方拒不交房,随着房价的上涨,原告方再购买住房将会多支出不低于10万元购房款。而被告方自始至终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为印证我方观点,确保本案的胜诉率,我们找出上级法院的裁判案例作为支撑。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原告方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心得体会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违约金是否过高在其它案件中基本会由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即可,一般不会把举证责任作为争议焦点。但本案既然涉及到了该问题,只能通过查找法律依据及裁判案例作为有力支撑,方可在一审中确保委托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力保障,究其法律规定含义,正是惩恶扬善、构建诚信社会的体现!
律师建议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惩恶扬善永远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主流,不讲诚信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终寸步难行,希望我们能坚持做一名诚信守法的好公民,为文明滨州贡献一份力量!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