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法律行为属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男方)与张某(女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归女方抚养,双方唯一一套共有房产归男方所有。后男方向女方出具证明称孩子归男方所有,房子卖掉与女方平分。女方以婚后财产纠纷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男方委托我所樊延国、齐俊港律师为其代理人。
争议焦点
分割财产并协议离婚后,王某单方出具的分割财产承诺系赠与还是对财产的重新分配。
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以后,我所律师认真分析案件,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有效,男方单方承诺因形式不规范、内容附条件且无法履行、形成过程违背真实意愿,不能达到更改离婚协议内容的效力,且王某单方承诺平分房产的行为系将个人财产的赠与处分,在财产实际交付之前有任意撤销权。依据以上分析精心准备了答辩意见。
首先,王某同张某于2018年3月某日离婚,并在某县婚姻登记机关的见证下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婚生子抚养权、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双方唯一共有房产归王某所有。
其次,2018年4月某日,王某出具的说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达到更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配的效力。
第三、王某以行为表示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了其向张某的赠与。《离婚协议》签订以后,双方领取离婚证。此时,房产已归王某所有。在此之后,王某单方表示房屋卖掉平分,系其对个人财产作出的赠与表示。王某在房屋转移登记之前不同意继续履行赠与承诺。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王某有权撤销其对张某的财产赠与。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离婚后,王某出具的证明形式不规范、内容约定不明,不能视为对《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变更,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求。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出具的《证明》应视为王某向张某的赠与,而不是双方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且王某在一审、二审庭审中均表示不再履行书面说明的内容,应认定其具有撤销赠与的意思,并产生撤销赠与的效力。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张某该项诉求。
办案心得
该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出具《证明》的性质及效力。经一审及二审审理,我们发现,单纯从分析某一法律行为是否为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方面入手,难度较大。因为证明非真实意思,需要举证受到胁迫、威胁或者趁人之危等客观上难以举证的事实。因而,在分析及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多角度入手,精确把握法律行为的属性,确定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佳方案。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