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承办人于2019年3月份接受一起刘某作为被告的委托,因原告持有一份被告于2018年4月期间给原告出具的一张证明条,证明内容为:今收到300万元,刘某,2018年4月18日。原告遂以该证明条为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律师意见
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和向委托人对于基础事实的询问得知:刘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条属实,并且刘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告通过转账汇款300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也属实,但双方上述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而系合伙出资的建设工程过付款,而并非民间借贷。代理人拟定本案的代理方案为通过调取证据和有效举证予以查实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被告支付给原告300万元款项的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而系合伙争议。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经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取得了预设的代理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邱士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