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高某租赁某村委会30余亩荒地,后将其中10亩出租于某驾校,驾校租赁该土地后,将土地路面硬化、建设办公室等用于驾校经营。在国土部门检查时,发现驾校利用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其作出责令拆除建筑设施、罚款等行政处罚。驾校遂不再向高某交纳租金,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驾校反诉高某诉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高某赔偿其投资款300余万元。
争议点
高某将租赁的村委会土地转租给某驾校,驾校将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某驾校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驾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租金义务,构成违约。现高某诉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某驾校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判决解除合同,驳回某驾校的反诉请求。
某驾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事实未查明,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着重审查土地的性质是否符合自己的用途,如将不允许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用于建设,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邵兆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