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钱某和方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钱小某,由于夫妻多年在外做生意,因此小某半岁时就被送到外婆刘某安抚养,现在钱小某六岁,钱某想把儿子接回自己处抚养,但是刘某认为钱某由于刚刚和人打架被公安局行政扣留了15天,品行不端,会对孩子有坏的影响,拒绝了钱某的要求。钱某与方某为这件事多次吵架,最后钱某只好起诉至法院,主张对钱小某的抚养权,要求法院判令刘某交还孩子,但是方某表示,她虽然反对其母继续抚养孩子,但是又不愿和母亲对簿公堂。
如果方某不愿意参加诉讼,则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参考结论
即使方某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
四、法律适用和分析
法律规定夫妻对子女共同拥有抚养权,因此,钱某和方某共同拥有对钱小某的抚养权。钱某对刘某主张钱小某的抚养权,要求交还孩子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追加为原告,但是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当事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在本案中,在钱某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方某为共同原告,若是其不愿出庭,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