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一方以送货单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分别于2018年8月28日、9月3日、9月11日三次向原告某纸箱厂购买纸箱,货款共计25662元,被告在三张送货单处签名确认。后拒不支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5662元。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5662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为证实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提供了被告签名的送货单三份及原告与被告通话录音一份,该证据经本院审查,形式、内容、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据此证据,能够认定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以及被告所欠货款数额。现原告依据送货单,请求被告给付货款20,662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