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个人车辆挂靠公司运营风险案例

--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日,刘某某与某物流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刘某某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车辆,刘某某以个人名义在贷款用于支付购车款。后,刘某某停止支付“租金”,某物流公司要求刘某某退还车辆,并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支付拖欠租赁费,该案一审判决刘某某败诉,委托我所代理二审。

    律师意见

    接受委托以后,我所律师经讨论分析,认为刘某某与某物流公司建立了名为融资租赁,实为车辆买卖的合同关系。一审中,刘某某仅对案件事实进行答辩,未从专业角度对双方之间的真实关系及法律适用予以分析,导致一审法院出现错误判决。二审中,我所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刘某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买卖合同。涉案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三方(出卖方、出租方、承租方)及双合同(出卖方与出租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的主要特征。

    其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法律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经分析,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应为买卖合同,因而一审法院援引上述司法解释属法律适用错误。应适用买卖合同法律法规,对双方解除《汽车买卖合同》后的法律后果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支持了刘某某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所,裁定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在运输行业中,类似于本案的纠纷普遍存在,因为涉及较为专业的法律规范,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下,许多当事人仅关注客观事实,不能就真实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提出观点,最终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融资租赁与买卖存在明显的差别,违约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因此,专业的事情需要的专业的人,经我所律师认真分析、综合研判,精心制作代理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的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