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不同法律关系,寻找有利抗辩思路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7日,某公司与某商贸行签订《代理合同》,理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25日。2015年2月28日,经招投标,某公司中标某办事处项目,某商贸行负责人邵某某作为某公司全权代表在合同中签字。2019年4月9日,某公司将该项目货款债权转让给了李某某,转让通知已于2019年4月12日到达债务人处。2019年4月10日,邵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其为实际债权人。
律师意见
1、涉案合同签订时,某公司与某商贸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
某公司称其2008年到2013年确实与邵某某存在代理关系,但是涉案合同签订时,双方无书面的代理关系,且该项目系其公司自行投标成功,与邵某某无关,邵某某仅是作为公司代表人签字。。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某办事处与某公司。即便如其主张,该项目系其代理,那么该项目的货款应当由某办事处支付至某公司,再由某公司将折扣部分支付至邵某某。涉案债权未转让之前,债权人应为某公司。至于某公司拒绝向邵某某支付折扣货款产生的纠纷,邵某某应以代理合同纠纷起诉,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合同纠纷诉某办事处,要求确认该债权为其所有。
3、债权转让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系诺成合同,合同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后,该债权已经转让。本案中,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且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对债务人产生了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某公司与某办事处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驳回邵某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分析案件要把握两条线,一是法律事实,二是法律关系。本案中,某公司与邵某某确实存在代理关系,使得案件事实变得较为复杂,但是要通过在案证据分析并理清法律事实。然后,将本案中存在的销售代理、货物买卖、债权转让等法律关系进行综合分析,最终确定抗辩原告诉求不成立的代理思路。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