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一家生产混凝土公司,因业务需要向甲公司购买两台混凝土罐车,但因尺寸有问题无法挂牌。委托人已经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了82万元货款,还支付了保证金、保险费、购置税等款项共计25万元,现已偿还2个月贷款。在甲公司无法挂牌并不积极处理问题的情形下,诉至张店区人民法院。
律师意见
网上立案后,交纳诉讼费之前,我本人与甲公司代表积极沟通,他们提出在我们索要的赔偿明细中误工费过高问题,据此便产生了调解结案的可能。经与委托人沟通分析,自起诉到最终判决时间过长,通过查阅当地裁判案例,误工费支持可能性非常小,最后判决款项多久能拿到都是未知数,我们却要持续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总之,调解要比诉讼效果更加明显,为此,本人决定把这起纠纷做成非诉案件。
处理结果
甲公司配合委托人偿还了全部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把查扣的两辆混凝土罐车返还给甲公司,双方对该结果都较满意,并表示双方还有进一步合作的意向。
办案心得
参与代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可以说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但何为最大化,很难有一个固定标准。究其个案而言,应综合考量诉讼成本及参考同类裁判案例预判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以预判结果作参照物,进而拿出一个可行、有效的方案。个人认为这就可视为对委托人负责的表现,最终也会得到委托人认可的。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