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被告邢某在原告刘某经营的玉米收购点购买玉米,货款共计272800元,被告邢某为原告刘某出具欠条两份,约定2019年2月份前付清。到期后,被告邢某没有按约定向原告刘某偿还该欠款,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被告邢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货款2728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272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利息。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邢某承认刘某在本案中主张欠货款的案件事实,故对刘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邢某给付欠款27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刘某某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