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合同在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时,并不必然无效。判断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主要看合同本身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5日,原告饶某与被告何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用合同》由原告将其位于水落坡的荒地一亩租赁给被告,租期为1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也在该土地上兴办了家具厂。2019年1月,原告以该合同未遵循农村土地使用用途,用于工业用地为由,诉至阳信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何某委托本所出庭应诉、答辩。
律师意见
承办人通过对案情的掌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标的物系荒山,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进行农业开发,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被告未经报请审批,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违反了相关行政管规定。但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应认定合同无效,被告在标的物上办家具厂的行为也不构成掠夺性破坏,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说,故不属于无效合同。
裁判意见
判断合同有效与否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涉及的情形确定,且该处所涉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阳信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邱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