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杨某在上班途中与夏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杨某身体多处受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8年7月,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功能障碍为九级。2019年3月,杨某起诉夏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夏某及其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应当向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故拒绝赔偿杨某的所有损失。
争议焦点
上班途中遇车祸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律师认为
杨某与夏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可以向夏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杨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杨某当然也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工伤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有社会保险性质,两种请求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杨某主张向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上班途中遇车祸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时,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和用人单位主张赔偿。但是,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两者的赔偿项目中属于实际损失的部分,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被侵权人无权重复主张。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