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丁某与陈某、家家顺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购买陈某位于滨城的一处房产。其中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若卖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返还双倍定金或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项约定任何一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支付经纪方中介费。签订合同当天,丁某支付一万元的定金及一万七千元的中介费。后丁某及家家顺中介要求陈某配合办理银行贷款,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此后,陈某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现丁某起诉要求陈某双倍返还定金,要求家家顺中介返还不当得利,即收取的中介费一万七千元。
律师意见
作为家家顺中介公司代理人,了解本案情况,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1、中介公司基于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条款,即“基于经纪方提供服务,买方按照该物业成交价1%的金额和贷款额度1.5%支付给经纪方中介劳务费”收取中介费,收费合理,且有合同依据,原告要求我方偿还不当得利没有依据。
2、作为中介机构,我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最终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约定办理银行贷款日期,中介公司准备材料,积极配合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因陈某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公司对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应由我方退还中介费。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丁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驳回对中介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家家顺中介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中介机构返还中介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