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事】闫某霞诉梅某军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作为宴会的组织者为参加宴会者提供酒水,对于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是以饮酒人自我保护为主,以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及护送等义务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6日上午,原告闫某霞之父闫某君应被告梅某军邀请,参加被告梅某军次子的满月宴。期间闫某君饮酒,后闫某君驾驶摩托车回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就赔偿事宜,原告闫某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梅某军赔偿原告闫某霞经济损失某某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梅某军置办酒席,闫君应邀到场祝贺,梅某军在酒宴的过程中为到场祝贺的闫君等人提供酒水,对于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是以饮酒人自我保护为主、以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以及扶助、照顾及护送等义务。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闫君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离开,作为宴席组织者的梅某军未切实尽到提醒、劝阻以及护送之义务,主观存有过错,故梅某军应对闫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分担。闫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饮酒或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潜在的危险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却仍然放任自己大量饮酒,其对自身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考虑各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闫君对自身死亡存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梅某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樊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