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为后期执行铺路
案情简介
2017年某日,刘某某收取尹某某首付款后,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尹某某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以便其抵押贷款,银行放款后,尹某某挪用该款项。刘某某得知此事后,尹某某向其出具“借据”,承诺分期归还房款,后逾期不予支付。
律师意见
1、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纠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双方经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对于合同标的、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双方均应受该合同的约束。其次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人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尹某某也履行了部分交付房款的义务。
2、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委托人与尹某某从未达成借贷合意。尹某某在庭审中主张,其向委托人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其将尚欠购房尾款转化为向委托人的借款,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次,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中,委托人从未向尹某某出借过涉案款项,且未委托任何人向其出借过涉案款项。最后,尹某某出具的《借据》仅在形式上显示民间借贷关系,但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否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
3、尹某某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当庭陈述可信度较低,具有故意逃避责任、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重大嫌疑。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与尹某某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尹某某,判决尹某某向委托人支付剩余房款。
办案心得
本案中,因尹某某背负巨额债务,且系失信被执行人,若该案为借贷关系,房屋又未在尹某某名下,即便认定尹某某应归还委托人欠款,最终,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尹某某试图将双方法律关系定义为民间借贷,再利用房屋未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事实,从而达到以“老赖”身份逃避债务承担的目的。故,代理本案,要通过分析全案证据,证明本案纠纷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说服法官,认定案涉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为尹某某,从而便于后期顺利执行。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