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于某(女)与许某(男)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独生子归于某抚养,夫妻共有一处房产归儿子所有,孩子年满18岁时过户至其名下。2019年5月,许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房产并未过户,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协议。
争议焦点: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行使撤销权?
律师意见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订立,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系原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
2、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给予离婚事由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得任意撤销。
3、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变动,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不适用《合同法》。
4、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协议离婚一年内许某就离婚协议提请法院撤销,因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许某诉求不应支持。
法院采纳上述意见,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当事人想要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可任意撤销。之所以如此规定,首先是由于当事人在考虑是否签署离婚协议时,财产分割的条款往往是主要考虑因素,更可能存在同意登记离婚的关键就是因为双方约定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子女这种可能,因此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若支持一方可随意反悔撤销赠与将会损害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次,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若允许当事人任意行使撤销权,不仅使得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形同虚设,也会造成社会诚信度的大大降低。最后,虽然在无偿赠与这一法律关系中,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是出于保护赠与人,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这一特定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具有一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也应当受到约束。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