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某一直在沾化区某化工厂工作,上班途中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夏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2017年11月24日,杨某某按要求向沾化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沾化人社局审核后认为,杨某某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因此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杨某某不服,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人社局以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认定不予受理工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意见
代理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沾化人社局作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主要理由系认为杨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其受到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其申请不符合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但杨某某是否承担涉案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系工伤认定程序中应予以查明的事实,并非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条件。故沾化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并责令沾化人社局限期对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受理。最终,沾化人社局受理后,杨某某的伤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