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某月,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有一子,另一子于事故后孕育,起诉前出生。
争议焦点
肇事方是否承担起诉前出生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律师意见
被抚养生活费应计算在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内。因为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怀孕生子,但是在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范围内孩子出生,这自然就成为当事人应该抚养的对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伤残,给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自然对其抚养子女造成影响,理应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赔偿。最重要的是,生育子女是人类的自然繁衍,并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赔偿,此时孩子已经出生,已经成为当事人的实际被抚养人,应当获得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抚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侵权行为发生时实际存在的人员计算,对此应对法律规定适当进行扩充解释。从侵权行为发生后至诉讼时效内的一段时间内均应界定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在这一时间段新出现的被抚养人,应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支持向李某某支付事故后孕育,起诉前出生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办案心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最为常见的民事纠纷,该类案件事实大多清楚、适用法律少有争议,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明确。但是,其中也存在着层出不穷的特殊情形,例如本案中所涉及的被扶养人身份的确认问题。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类问题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认定,细读之,均言之有理。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善于抓住关键、分析利弊,将该类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诉讼主张之中,即便不能保证最后的判决结果,也可以以此作为与保险公司调解的余地,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