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于某某纠集诸葛某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该团伙以发放工资、承揽工程等方式,诱使、拉拢退伍军人及社会闲散人员入伙,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为控制、垄断滨州市部分工地土方工程、打击行业竞争对手、攫取非法利益,在该行业领域形成影响力,由于某某的带领、指使,在滨州市建筑工程土方等区域实施聚众斗殴一起、故意伤害一起、寻衅滋事六起犯罪活动,致两人轻伤,六人轻微伤,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当地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
二、辩护观点
在详细查阅卷宗材料、深入分析案情后,刘律师认为于某某等人尚达不到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标准。法庭辩论阶段,刘律师着重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以及发展特征方面详加论述,说明于某某等人尚未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程度,不能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个案方面,刘律师紧扣犯罪构成、严格依照证据裁判规则,对相关个案是否构罪及与“集团”的关联性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三、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于某某等人达不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相关个案也不应认定为恶势力实施的犯罪。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于某某实施的六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不予认可。鉴于于某某系累犯并实施故意伤害及聚众斗殴行为,法院最终决定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于某某及其家属对该案辩护效果表示非常认可。
四、律师心得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下,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是每一个守法公民所期盼的,在这一点上辩护律师和审判机关、公诉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丢,追求真相、公正裁判是所有刑辩律师的终极理想。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