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小弟乱闯祸,大哥不背锅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承包了滨城区一工地的土方工程,因该工地占用某村集体土地,遂该村村民王某等人欲抢夺此工地的土方工程。某日,张某某安排于某某等三人前往工地给负责拉土的大车发票。当晚,王某等人对拉土车辆实施打砸,于某某等三人发现后持斧头、木棒等工具找王某等人理论并将对方打伤,致使两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与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

    二、律师意见

    经过查阅卷宗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仅是安排于某某等人到工地给拉土的大车发票,对有人砸车的情况不能预见,且案发时于某某等人也并未将相关情况向其汇报。本案属于突发事件,张某某对于某某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判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认为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指控不成立。

    四、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犯人均对损害结果持有故意,但是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如果不具备上述故意,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准确理解和适用共同犯罪理论将有助于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