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承包了滨城区一工地的土方工程,因该工地占用某村集体土地,遂该村村民王某等人欲抢夺此工地的土方工程。某日,张某某安排于某某等三人前往工地给负责拉土的大车发票。当晚,王某等人对拉土车辆实施打砸,于某某等三人发现后持斧头、木棒等工具找王某等人理论并将对方打伤,致使两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与于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
二、律师意见
经过查阅卷宗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仅是安排于某某等人到工地给拉土的大车发票,对有人砸车的情况不能预见,且案发时于某某等人也并未将相关情况向其汇报。本案属于突发事件,张某某对于某某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判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认为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指控不成立。
四、办案心得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