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量刑辩护意见,利于被告合法权益最大化
一、案情简介
2015年,梅某殴打张某某致其轻伤二级;2016年,梅某持凶器殴打白某某致其轻微伤。2018年,梅某投案自首,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二、律师意见
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以后,我所王延波、齐俊港律师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梅某。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叙述,初步分析如下:2015年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轻伤结果存疑;2016年寻衅滋事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且因受害人伤情未达到轻伤以上而不构罪。
审查起诉阶段,经仔细查阅、分析案卷材料以后,我所两位辩护律师对此前的辩护思路进行调整。2015年故意伤害罪一案定性无误,可着重量刑辩护;2016年寻衅滋事一案证据不足,可着重无罪辩护。
审判阶段,我所刑事辩护团队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充分沟通。最终决定将2016年寻衅滋事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不足情况向法庭予以阐明,并同意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力求最大限度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1)对梅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应以有期徒刑一年为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辩护人认为应该以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通过举重以明轻的方法分析如下:按照《量刑指导意见》寻衅滋事罪处理部分,如果将被告人梅某该起故意伤害事实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同样的后果、更深的主观恶性情形下,只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因此,将该起犯罪量刑起点确定为一年,实际上是按照较高的增刑幅度予以量刑。
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本案中,被害人与被告人原本就相识,并非陌生人之间的犯罪,被告人只针对被害人一人持刀相向,危害后果仅为轻微伤,对于社会秩序的侵犯较少;持刀行为,已作为定罪情节,量刑时不应重复考虑。结合贵院既往判决情况,本罪以18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并不突兀、也不畸轻。
(3)自首情节可减刑30%、刑事和解可减刑50%、被害人谅解可减刑40%。
综上,对被告人梅某从重及从宽量刑情形进行同向相加,对向相减,按照最高的从重标准、适当的从宽标准,不会发生量刑畸轻的情形。 即便不考虑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这一酌情从轻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对其作出如下量刑:
故意伤害:有期徒刑12个月×(100%-30%-50%+10%)=3.6个月。
寻衅滋事:有期徒刑18个月×(100%+10%-30%-40%)=7.2个月。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应以故意伤害量刑6个月(增加2.4个月)以及寻衅滋事量刑8个月(增加0.8个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12个月的宣告刑,该刑期与其罪责相适应。
三、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梅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办案心得
刑辩律师将无罪辩护成功视为王冠顶上最闪亮的明珠,但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可谓万中无一。但是因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无谓的死磕无罪辩护,其中大部分并未有效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相反,加重了对被告人科以的刑罚。因此,真正站在被告人的立场,选择专业、精细的量刑辩护,摒弃盲目的无罪辩护,是一名专业刑辩律师的正确选择,也体现了一名专业刑辩律师的智慧与良心。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齐俊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