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七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7月份,张某明知赵某、陈某、白某某、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盗窃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多次予以收购,收购摩托车十六次,摩托车十九辆,价值51717元,案发后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逃,属于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另,张某于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决八年有期徒刑。

    二、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分析认为本案检察院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成立,但本案涉及的法律焦点问题如下:一、张某在公安局管网上通缉达六年之久,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并没有供述主要的犯罪行为,不符自首的律规定;二、张某到案后积极认罪,可以认定为坦白,对坦白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20%予以量刑;三、因为之前与本案有牵连盗窃案件各被告人均没有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本案的张某依法予以赔偿,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量刑;四、张某有前科,并且涉嫌犯罪的次数多达十六次之多,判决缓刑几率很小,但通过辩护能从轻处罚。五、本案虽然检察机关认定涉案摩托车数量远远超过五辆的上线,但是涉案总价值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规定的上线,不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其将来的量刑不可能在三年以上。

    三、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公安局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2017年12月张某被执行逮捕,2018年2月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再次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机动车5辆以上并且价值达达到40万元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在三年以上量刑处罚。检察院建议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依法做出罪行相适应的量刑。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办案分析

    通过本案辩护,辩护律师虽然认为案件的情节并属于严重情况,但是本案情节导致实践中并不能判决缓刑,只能寻求从轻量刑。导致不能判决缓刑情节如下:1、被告人属于累犯的一律不宜判决缓刑;2、犯罪次数、数量达到法定上线,虽然总价值不高也不宜判决缓刑;3、有前科被告人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一般不判决缓刑具体本案虽然被告人没有判决缓刑,但是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