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前后,刘某某成立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欲进驻某小区,受害人韩某某等业主不欲认可,通过聚集、打横幅方式反对物业公司进入,并要求罢免周某某业主委员会主任职务。为了逞强耍横,刘某某与周某某预谋通过殴打带头“闹事”业主的方式给其他业主施压,已达到顺利进驻小区物业的目的。在周某某提供受害人信息后刘某某指使成某对“闹事”业主韩某某实施殴打。次日,周某某多次联系成某殴打“闹事”业主,成某纠集郭某某和冬某某等人持木棍殴打韩某某,发现并非之前辨认的业主,未实施殴打。同年1月9日上午成某发现韩某某尾随在某银行门口持砖头将受害人打伤。经鉴定韩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成某之前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判处三年,随后因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决三年六个月。
二、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件全部材料,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成某后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成某属于被纠集者,事发当天并没有实施殴打受害人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二、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三、成某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四、成某虽然有犯罪前科,但是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量刑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考虑成某从轻情节,应当在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
三、诉讼经过
2018年4月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执行被逮捕。检察院起诉书以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庭审中提出建议对成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但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办案分析
本案公安机关立案案由为故意伤害罪,公诉指控犯罪也是故意伤害罪,本案辩护难点不在于罪名,但又和罪名有关,原因一是本案案发前成某因参与黑社会被判刑,后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这次也是因为于故意伤害罪面临法律惩处,对于多次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司法办案人员均对该人的前科情况予以考虑较多,量刑也会较重。通过庭审及庭后与承办法官多次就案件沟通最终使本案量刑较轻,使成某获得合理科学量刑。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王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