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晚被告人张某某带领两小弟到某酒吧饮酒,期间张某某借故在酒吧耍威风并被酒吧经理及保安劝离。张某某离开后,觉得酒吧工作人员没有给足自己面子,怀恨在心,遂纠集小弟返回酒吧外等候,待酒吧工作人员下班后,张某某三人驾车尾随,在小区门口持棒球棍将服务员李某殴打至轻伤,并对闻讯前来的服务员王某、贾某实施殴打,王某、贾某伤情均为轻微伤。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争霸一方,纠集多人进行殴斗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律师意见
经过查阅卷宗材料,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同时寻衅滋事罪相较于聚众斗殴罪而言刑罚较轻。经过律所律师讨论,最终确定本案可以按照改变案件定性的思路进行辩护,同时争取降低刑期。
辩护律师主要辩护意见:本案中张某某主观上并非聚众斗殴,而是因为自己先前在酒吧滋事未果,感觉面子受辱,返回酒吧欲殴打保安,具有明显的耍威风的心态。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有明显的报复的动机,但是其并无争霸的心态,反而具有明显的耍威风的心理,因此不宜被直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另外,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其打击的对象也并明确固定。张某某的行为及行为对象均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照公诉意见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审判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一审认定罪名进行了改判,同时将张某某的刑期减少1年。
办案心得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刘春光、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