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保险合同纠纷是民商事法律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本案系原告诉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案件,原、被告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后,原告车辆发生车辆保险事故烧毁报废。经交警队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但同时认定原告存在弃车逃逸之情形,被告拒绝理赔原告损失,遂形成诉讼。
【律师意见】
被告提供的机动车商业险综合示范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并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就保险人而言,应就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的,方能生效。本案中,保险人并未向投保人告知上述免责条款;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弃车逃逸情形并不违反公序良俗,通过监控录像得知原告的逃逸行为发生在车辆已经自燃之后,并原告事故报警后,从时间上和因果关系看,逃逸行为并不是引起或加重事故的原因。综上,认为本案应支持原告方诉求。
【裁判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胜诉,取得预设代理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邱士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