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丙经人介绍受雇于甲公司,在乙公司承包工程项目中主要从事内外墙粉刷等工作。2019年8月,原告在工作中不慎从梯子上跌落,被送往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双踝骨折(右侧)。现原告张丙起诉甲、乙公司,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现乙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应诉。
【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由甲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害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被告乙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施工工程交由有资质的甲公司具体进行施工作业,属于劳务分包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原告受伤无过错。原告主张其工资是由乙公司支付,原告系乙公司雇佣的个人,乙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的主张,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农民工工资必须由发包方监督发放,乙公司系按照甲公司所提供的工资表发放,发放的钱数虽然表面上是以工资的形式,实质为劳务工程款。乙公司仅系通过其账户发放,而非原告工资的实际支付人,乙公司并非原告雇主,对张丙损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马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