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诉讼文书的规范性影响案件的胜诉
案情简析:
2020年1月,承办人接受一起陈某作为被告的诉讼代表人案件,案由为买卖合同。但受案法院给被告陈某送达的起诉状文书中却罕见的出现了基本格式错误,诉状中仅列明了5名诉讼代表人作为原告,未附加任何全部原告人员基本名单。更未列明应列原告所有情况。这就导致了被告虽收到了起诉状但至今不清楚和人起诉了被告。
律师意见:
承办人首先从案件的主体适格性问题入手,诉讼代表人是通过推选后作为诉讼主体的外在体现进而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第11条之规定被代表的诉讼主体人数过多的也可以采取附于诉状副本名单方式明确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
然,该案中涉案起诉状副本中仅有诉讼代表人,没有适格的原告主体或随附起诉状副本的原告名单。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实为不存在原告主体,鉴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现应依法驳回各原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受案法院充分听取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该案原告起诉。
承办人:邱士凯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