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有效告知成功拒赔
基本案情
吴某,男,1970年出生,2019年10月1日,吴某驾驶自有的奔驰越野车去青岛自驾游时,与一同自驾游的朋友胡某驾驶的同款奔驰越野车发生碰撞,因双方是朋友且碰撞未影响车辆行驶,保险也是在同一保险公司购买,吴某与胡某均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向交警报案。两天后,吴某与胡某驾车回到滨州,把辆车摆放成追尾的状态,胡某向A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说是其倒车时碰了吴某的车辆,请求保险公司出员查勘。A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事故存疑,吴某、胡某逐承认事故发生地在青岛,并开车返回青岛报警。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吴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支付吴某、胡某车辆修车费共计10万元。
争议焦点
A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吴某、胡某的修车费用。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心得
作为本案被告A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接到诉状即联系承办法官交代理手续并阅卷。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认为案件有问题:因原告诉称事故双方是很好的朋友,吴某与胡某均是具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近百万的车辆发生事故,正常情况下应该首先报警或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本案,双方均未报警、报案,在吴某、胡某返回青岛向交警报警后,交警经调查,也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成因、经过及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身份信息,只是通过监控证实,涉案车辆确实有部位损坏。经过综合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事故发生原因及经过和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身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身份不明,保险人责任免除。为此,代理人申请调取了吴某涉案车辆的投保单、保险条款以及胡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的电话录音,综合证明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吴某已尽到提示说明,吴某是在已明确知晓的情况下同意签订保险合同并接收了保险条款;胡某的报案录音与吴某提交的事故证明中吴某的陈述对事故发生成因及经过相矛盾,驾驶员身份不确定,均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案件经过两次开庭,原告方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希望与保险公司调解,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原告方不愿意撤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经过代理本案可以看出,面对毫无头绪和证据的案件,要多动动脑,在对方的证据中寻找突破口,如果我们能利用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反驳,并运用自己的智慧去认真搜集做好准备,一定会最大限度的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郭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