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0日,西昌市经久乡发生森林火灾,当晚赶去驰援的宁南县专业扑火队18名扑火队员和1名向导遇难。经查,起火原因系李某丢弃烟头处理不当引发。
二、问题
本案当中牺牲18名消防队员和1名向导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归属于李某的过失行为?
三、律师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19名灭火队员本身负有灭火的职责,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其死亡的结果应当归属于其职务行为的危险性,而并非归属于李某的过失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19名灭火队员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李某的过失行为,纳入到对李某失火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当中。
律师认为,李某应当为19名灭火队员的死亡结果负责,理由如下:
第一,西昌火灾是由李某的过失导致。李某在山林中丢弃烟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刑法上的过错,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导致了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19名灭火队员的死亡与火灾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了避免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19名灭火队员参与了灭火行动,火情并无其他意外因素(雷击、自然等)介入,即李某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火灾,火灾又导致了灭火队员的牺牲,火灾与灭火队员的死亡之间存在相当的刑法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过失导致巨额财产损失(需鉴定意见确定)和重大人员伤亡,依法应以失火罪,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
四、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张明楷《刑法学》P170:“在放火案件中,放火行为必然导致消防人员的灭火行为,故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行为不能避免消防人员死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认定为放火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消防人员对情势判断失误,异常灭火行为导致自身死亡的,则不能将该死亡结果归责于放火者。”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黎志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