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成功不捕案例为例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营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在销售仪器时会附带销售一些试剂,盐酸、硫酸等,没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备案。在侦查机关摸排时,发现公司仓库有大量上述化学试剂,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将张某刑事拘留。
辩护观点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得知犯罪嫌疑人张某之所以无证销售盐酸、硫酸,是为了促进化学仪器的销售,去向为合法经营单位,并没有流入制毒市场。但辩护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获知证据情况,因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上并不知晓盐酸、硫酸等系易制毒物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张某不构成犯罪。二、犯罪嫌疑人张某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很有可能均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张某存在无罪可能。三、张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应慎重对其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四、张某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捕决定。
办案分析
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往着重在审判阶段委托辩护律师,注重律师在法庭辩护环节的辩护,而忽视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依据法律结合家属陈述,据实作出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等的律师意见。在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以下观点“对于易制毒物品确实用于合法经营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结合本案,辩护律师认为应当将毒品是否流入制毒市场作为重点突破点,如果张某的合作企业都是合法经营单位,上述化学品存在很大的可能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既然存在这样的可能性,侦查机关应当积极排除这种可能,否则本案存在无罪的可能。辩护律师积极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提出逮捕可能存在办案风险的辩护意见,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供了无罪案例检索报告,供检察官办案参考,终于获得不批准逮捕的良好辩护效果。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黎志超、马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