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刘某受某公司委托为某公司卸货,2020年4月时车辆在正常卸货过程中,因驾驶员挪车突然发动车辆导致正在卸货的刘某从车上摔下,伤情严重,花费医疗费用等巨大。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前往保险公司正常办理理赔过程时被告知拒赔,理由系刘某非第三者身份。故。委托本所律师承办。
律师意见:
鉴于本案并不存在其他拒赔或者免赔的情形,因此委托人能否使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成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从现有案情时空客观条件来看,委托人确实位于发生事故的车辆上,或不属于常规第三者受害方。但判断受害方是否为第三者的应当以其是否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保险关系当事人,且事故发生时受害方并非位于驾驶舱内乘客座位上,对于侵害的发生没有任何预防和减少能力。因此,委托人应属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受害方,承办人以第三者身份提起侵权之诉。
裁判结果:
经滨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庭审的调查质证辩论,最终判决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委托人起诉的合理合法损失数额。
承办人:邱士凯,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