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对于当事人诉求的影响至关重要
——引言
建设工程诉讼纠纷较之于其他领域法律纠纷有着天然区别,具有专业性较强、不同主体间法律关系复杂等特征,其中涉及到对合同效力的考察时往往因对该效力的认定波及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抗辩。
案件简介:
2018年底,原告因建设工程价款追索争议委托本所代理。分包方承建钢结构工程,含部分正负零以上基桩浇筑、钢结构主支撑梁浇筑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分包方将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三方签署协议。后作为总包的被告方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辩称因发包方扣除了原告方的质保金余款,故拒付,双方形成诉讼。
庭审诉辩:
本案历经6次开庭查实了以下事实:被告方系违法转包的受让方,本工程法定总包方将工程违法转包,被告受包后再行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案涉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使用,被告称工程款被发包方扣除的举证不充足,是否扣除无法直接认定。
律师意见:
就本案而言,影响原告诉求成立的有以下三个焦点问题:1、分包合同以及之后原被告和分包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认定,影响到被告是否有权扣除质保金,如上述合同无效的被告无任何权利扣除;2、如认定合同有效的,被告拟扣除质保金是否符合三方协议约定的程序要件也是审查质保金是否实际扣除的因素;3、被告对于质保金已经扣除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意见:
该案于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认定了被告违法转包受让的转包合同无效。基于此的分包合同和之后的三方协议效力均被否定,被告无权扣除原告工程余款,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取得预设代理效果。
注:本案案号为2020鲁1002民初1619号。
承办人:邱士凯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