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如何维护在校学生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本所承办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为某学校的在校一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与同学之间玩闹时被其他同学推到,导致两颗门牙摔断。事件发生时原告尚不满8周岁,其他同学与原告也无恶意,但事件发生后校方与其他两同学之间就赔偿问题均不能达成一致,形成争议委托本所代理诉讼。
律师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作为在校生的管理方和监护责任人,应当对原告的赔偿承担责任;就其他两同学来看,虽无加害恶意,但对于结果的造成各方均存在过错。因此,就本案而言,由校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较宜,其他学生方可适当承担部分。
裁判意见:
该案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校方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过错方,在其无其他证据证实事件发生时尽到了监管责任的情况下,判决校方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两方监护人各承担10%责任。
本案案号为2020鲁1328民初3670
承办人:邱士凯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