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夏某某系某学校同学关系,同学但不同班,因为疫情各自在家中自行学习。放假期间两人通过同学微信引荐认识,返校后两人逐步接触较多,彼此也一起偶尔吃饭。因两人家不在同一城市,临近毕业,随着双方接触较多两人在微信中的称呼也变成老婆和老公。2020年5月份某日王某某、夏某某与同学一起吃饭,期间多人喝酒。酒后王某某与夏某某去宾馆开房,次日双方离开。后夏某某身上有伤被其父母知情报警,王某某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观点
王延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王某某与夏某某系同学关系,彼此称呼老公老婆,可以定性为恋爱男女朋友关系;二、王某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与夏某某交往过程和发生性关系过程;三、通过王律师分析王某某提供了重要信息称案发当晚系夏某某用其身份证开房;四、对案件不利的方面是从案发到报案几天后夏某某身上依然有伤,并且案发当日夏某某饮酒较多。
诉讼经过
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律师向公安机关陈述理由公安机关未曾采纳。案件到了批捕阶段,王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检察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予批捕。最后因案情原因王某某被无罪释放,案件终结。
办案分析
本案的当事人系在校学生,案件特殊,如果案情属实尚且不论,案情如有隐情不仅毁了该孩子,也毁了一个家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委托人、王某某沟通又通过技术手段将王某某与夏某某微信聊天恢复,得知案发后夏某某要求王某某给一个说法,两人还谈到订婚一事。至于其身上伤系双方在浴室滑到所致。至于为什么反悔应该与夏某某的父母有关,得知此情况,辩护律师将微信截图打印同法律意见书一并提交检察院。最终认定夏某某与王某某虽然认识较短但是确定了恋爱关系,虽然案发当晚夏某某喝酒有伤但是有合理理由,可以从中分析两人发生性关系系自愿行为,不应认定强迫。该观点最终被检察院采纳辨认人的辩护成功。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王延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