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公司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
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陆某于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5日期间在山东某公司工作。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不兑现承诺的薪酬待遇,2020年3月5日陆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的补偿金。山东某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上述情况,不应向陆某支付,特委托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山东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陆某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仅支持了陆某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该规定,本案陆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提出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及法院起诉的审理范围,且在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此项仲裁请求,其在仲裁时没有仲裁的事项却在起诉时列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依法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所以其更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其在仲裁时没有仲裁的事项却在起诉时列为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两项诉讼请求在在程序及实体上均不合法,法院判决正确。
(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 马冉 )